发票开具错误,作废还是红冲?

更新时间:2020-06-018次浏览| 信息编号:j18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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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发票开具错误的情况,发票作废和红冲,可哪些情形可以作废?哪些情况只能红冲?今天咱们来捋一捋

TIPS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TIPS 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及发票填开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税务机关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TIPS 3:以下两种发票无法作废

(一)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
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TIPS 4:以下情况发票无法作废

(一)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废。
(二)已抄税发票不能作废。
(三)跨月发票不能作废。
(四)发票联次不齐全的不能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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