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法条日期记忆点-南通上元中级会计培训

更新时间:2021-09-2340次浏览| 信息编号:j23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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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临近考试,南通上元中级会计培训班的同学就开始彻夜背诵《经济法》的法条,小孙老师也是心疼得很,同学们白天要正常工作,晚上要背到凌晨2-3点,有的同学甚至通宵背诵!

  今天南通上元中级会计培训班小孙老师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法条日期记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日

  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日

  (1)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的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2)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3)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5日

  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4)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日。

  (5)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6)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

  12日

  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nt.sojixun.com/zhiyepeixun/j2397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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