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区线下会计考前培训班-经济法学习重点

更新时间:1分钟前 1次浏览 | 信息编号:j288119  
管理信息
 | 投诉
  • 营业时间:08:00-24:00
  • 地址:海阳路336号中山大厦12层上元教育
  • 联系人:刘老师
  •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详情介绍

初级会计经济法主要包括税法部分和非税法部分,以下是具体的学习重点: **一、税法部分** 1. **增值税法律制度** - **征税范围** - 重点掌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各种应税行为的界定。例如,要区分交通运输服务中的“程租”“期租”“湿租”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而“光租”“干租”属于租赁服务。 - 理解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等情况,并且要记住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要求。 - **税率与征收率** - 熟练记忆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不同税率,如13%(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9%(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6%(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等)。 - 掌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一般为3%,特殊情况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可能减按2%征收。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要重点学习销项税额的计算(销售额×税率,注意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和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注意销售额的确定方式,尤其是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方法(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 **税收优惠** - 学习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如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等免征增值税。 - 掌握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消费税法律制度** - **征税范围** - 明确消费税的15个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尤其要注意对一些特殊消费品是否征税的判断,如对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等不征收消费税。 - **税率** - 熟悉消费税的税率形式,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例如,烟、酒等采用比例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等采用定额税率。对于卷烟和白酒还实行复合计税方法(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要掌握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注意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销售额的规定,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要掌握不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规则。 - 对于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也要重点掌握。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 **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 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记住不同类型企业适用的税率,如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以前年度亏损。重点学习收入总额的构成(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和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的范围,以及各项扣除项目(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的具体规定。 - 掌握一些特殊扣除项目,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税收优惠** - 学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优惠,如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 - 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4.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 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 掌握个人所得税的9个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熟悉不同应税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3% - 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 - 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对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 费用6万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要重点掌握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的具体内容和扣除标准。 - 对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对于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如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 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额×(1 - 20%)。 - **税收优惠** - 学习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减税项目,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税法部分** 1. **总论** - **法律基础** - 重点掌握法的本质与特征,如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等特征。 - 理解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自然人、组织、国家)、客体(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和内容(权利和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是主体,买卖的商品是客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内容。 -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 区分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特点。例如,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和独立性等特点。民事诉讼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 **法律责任** - 掌握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刑事责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和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会计法律制度** - **会计核算与监督** - 重点掌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如依法建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等。 - 理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例如,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会计账簿的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登记要求;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和编制要求。 - 掌握会计监督的三种形式,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主要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和内容。 -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学习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如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掌握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如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了解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 重点掌握不同违法行为(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消)、追究刑事责任等。 3.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支付结算概述** - 掌握支付结算的原则,包括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 理解支付结算的工具,如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 **银行结算账户** - 重点学习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及其开立、变更和撤销的规定。例如,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 掌握不同类型账户的使用规定,如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票据法律制度** - 学习票据的基本概念、种类(汇票、本票、支票)和特征(如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证券等)。 - 重点掌握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相关规定,如背书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和被背书人名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掌握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内容和行使条件。 - **银行卡法律制度** - 了解银行卡的分类(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和功能。 - 掌握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如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 **网上支付** - 理解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如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的基本概念和操作流程。重点学习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规定,如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支付账户。 -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 掌握结算纪律,包括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应遵守的纪律(如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等)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应遵守的纪律(如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等)。 - 理解违反结算纪律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不同形式的责任。

查看全部南通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发布一条信息南通职业培训信息>>